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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9月22日10时起至2025年9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01弄23号1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闵2015054781,建筑面积:79.64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钢混,所有权来源:买卖,总层数:13,竣工日期:2008年,权证核准日期:2015年9月28日。 土地宗地号:闵行区华漕镇66街坊9/2丘,使用期限:2006-09-08至2076-09-07止,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配套商品房,宗地(丘)面积:172668平方米。 评估价:347万元;起拍价:195万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5年9月22日10时起至2025年9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日7日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咨询, 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5年10月9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的法院账户(户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账号:31050178360009096666-548218),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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